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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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5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2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民事判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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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2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民事判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2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6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係指額度不能超過設定之最高額度,且應僅限於原設定抵押之原因債務,而不及於其他債務。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判決及系爭判例之見解,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於聲請人就原以不動產設定抵押之借款債務清償完畢後,仍及於聲請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發生之在最高限額內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與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等債務,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
(三)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系爭判例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明確援用,但由其判決理由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系爭判例之內容業經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聲請人得以之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先予敘明。惟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上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之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經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張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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