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3119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洪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洪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八四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等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八四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等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之見解,與其前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九八號刑事裁定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八四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適用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等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認系爭裁定一之見解,與其前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九八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按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七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該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應以當中已定應執行刑者與其他單純數罪合併之後再定應執行刑,不應以各罪之宣告刑作為上下限而定應執行刑。系爭裁定一違法裁量而較系爭裁定二加重應執行刑,已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身體自由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系爭裁定一與系爭裁定二係同一案件第二審及第一審裁定,均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與其他何一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於適用同一法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洪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0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