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932號
- 公布日期
- 73 年 06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50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春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三號確定判決,適用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駁回聲請人請求領取建築執照之訴,顯然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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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三號確定判決,適用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駁回聲請人請求領取建築執照之訴,顯然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欲○○○市○○區○○段○○段○○○號土地上興建七層集合住宅,於七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時,該局竟以上開基地,業經台北市政府公告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為百分之五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自七十年七月四日零時起生效,聲請人之申請與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合,予以退件,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以同一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在案,然查台北市雖早經實施都市計劃,惟再予劃分院不同程序之使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應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管理之。聲請人引請核發建築執照當時,台北市政府尚未將台北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送經市議會審議完成法定程序,為原確定判決理由內所是認,其擅自公告管制,即無合法依據,且顯然違反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意旨,從而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八三號)不適用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而引用同細則第二十五條駁回聲請人之訴,此項見解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本旨等情聲請解釋,並未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50次會議
聲請人
許春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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