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內政部七五、七、三台內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令未遵行政院五十、七、十八台五十內第四三二二號令執行,行政法院認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工可否兼任民意代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聲請再審亦均經分別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違法之行政函釋以為裁判依據,有違憲之疑義,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二○一號、三二三八號、三三七五號、三三五三號、三七三四號、三七五四號、三九○一號)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4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