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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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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9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黃淼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黃淼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二十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申請許可開發行為,依系爭規定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現改制為台南市政府)提出設置許可申請書,均係於主管機關就上開文書審查並作成准駁處分之行政程序進行期間,聲請人即因系爭規定一而有信賴上開文書合法審查之利益。然法院未考量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逕以系爭規定二論罪科刑,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且其將因確定終局判決入監服刑,對其人身自由有不可回復之損害,並聲請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持個人主觀見解認渠對上開文書具有信賴保護,以及爭執法院就上開文書是否構成系爭規定二所稱明知而為不實記載等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已為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黃淼湖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