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0175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聲請人 中一油股份有限公司(原臺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中一油股份有限公司(原臺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菸酒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第三五六號、第六一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菸酒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第三五六號、第六一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菸酒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第三五六號、第六一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違反修正前系爭規定,以米酒每瓶二○○○元受罰鍰處分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該規定為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一號宣告違憲之解釋意旨,廢棄前審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聲請人乃執之聲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重核,經該局以系爭規定按超過原專賣價格之金額處二倍罰鍰。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號判決駁回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經該院以上開裁定認上訴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細分行為人是否有故意過失、行為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程度及個案情狀等因素,予以合理之不同對待,逾越過度禁止原則與平等原則;系爭規定逕以出售價格是否超過專賣價格處一倍至三倍罰鍰而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亦與比例原則不符,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第三五六號、第六一六號解釋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有無囤積意圖與獲利事實,及如何適用系爭規定等情所為認事用法之指摘,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有無審酌行為人主觀意圖或獲利事實而適用系爭規定,則屬法院裁判見解問題,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中一油股份有限公司(原臺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5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