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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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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24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周啟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周啟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內政部、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第二次會議核定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解除部分後期發展區開發限制(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主要計畫案」、「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解除部分後期發展區…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內政部、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第二次會議核定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解除部分後期發展區開發限制(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主要計畫案」、「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解除部分後期發展區開發限制(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細部計畫案」及九十年九月之「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解除部分後期發展區開發限制(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細部計畫案說明書」之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內政部、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第二次會議核定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解除部分後期發展區開發限制(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下均省略括弧及其內文字)主要計畫案」、「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及九十年九月之「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說明書」之決議(下併稱系爭決議),已逾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因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第十六條規定及都市計畫法之授權,與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現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相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決議,係針對臺中市松茂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為受理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申購住宅登記案,要求所興建之住宅單元及非住宅單元中,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之申購對象為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且應於半年內取得受災戶之申購登記,並以簽訂買賣契約書為準。該決議係就具體個案所為之決定,性質上並非命令,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周啟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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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0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