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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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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6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聲請人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明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聲請人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明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九號函附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貳、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之「一、獨立計算」部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九號函附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貳、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之「一、獨立計算」部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六號等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九號函附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貳、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之「一、獨立計算」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以須符合「帳冊簿據設置完備」、「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獨立計算」、「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有關之非營業損益」等條件,始可依記載情形核實認定免稅所得,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六號等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其所陳:1、就有關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部分,聲請人認系爭規定增加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下稱母法規定)中「新增所得」所無之限制。惟就系爭規定有關生產事業之會計、機器設備等事實狀況所設前揭條件,為何屬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定之之事項,以及究有何處增加母法規定所無之限制,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2、就有關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部分,聲請人認不符系爭規定者無從獨立計算並核實認定免稅所得,僅得以推計方式計算所能享有之租稅優惠,因而產生之類型化結果與規範對象狀況相去甚遠,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又事實上得符合系爭規定者甚少,系爭規定所採之苛刻標準使母法規定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對重要科技事業計算免稅所得未提供侵害較小手段,亦有違比例原則。惟查其僅屬爭執得列報免稅所得額遭致低估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處。是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聲請人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明仁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7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