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48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9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福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頒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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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頒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頒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主張,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其中漏未載明「依法院判決確定移轉登記」,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意旨、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扶植自耕農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改善農民生活之本旨、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發展農業現代化之精神;又上開條例中之『相關法令規定』係屬空白授權,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云云,僅係個人主觀之見解,泛指立法欠妥,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規定有如何違反憲法暨增修條文之處。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頒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聲請人
陳福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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