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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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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15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聲請人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不符,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聲請人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不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聲請人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不符,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40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承審法官,禁止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有怠於同法第288條之3第2項之裁定義務等違法事實,惟確定終局裁定援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要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條及第288條之3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就系爭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致使聲請人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有所損害,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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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