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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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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52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聲請人 洪0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洪0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對於警方「釣魚辦案」所取得證據能力之見解,認定刑事偵查技術上的釣魚辦案所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2、對於警員為達成行政績效,假臨檢之名,以引誘、挑唆方法,誘使行為人實施犯罪,人民對此種臨檢方式應無容忍之義務;3、系爭規定未明白規定臨檢盤查權之實質內容,甚至可短暫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及法律明確性云云。核其所陳,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惟對其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處,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洪0仁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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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