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23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村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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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土地重劃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四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三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八六號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判決,所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違憲,妨礙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查其所陳,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四號判決部分,既未經上訴請求救濟,且其亦僅指摘法院應如何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其餘部分之裁判,聲請人亦非裁判當事人,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聲請人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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