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27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頷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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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七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係指摘檢察官濫權起訴、確定終局判決復無善盡證據調查義務即判處聲請人有罪確定,顯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文義不符,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屬對於檢察官起訴、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頷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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