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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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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49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聲請人 張0晉、曹0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張0晉、曹0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訴字第一九九號及一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在從未開庭下於五個月內,無預警告知恣意連換三個法官審判」、「實習法官判案」、「一、二審同ㄧ法官審理相同案件」、「政府公文文書」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訴字第一九九號及一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在從未開庭下於五個月內,無預警告知恣意連換三個法官審判」、「實習法官判案」、「一、二審同ㄧ法官審理相同案件」、「政府公文文書」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訴字第一九九號及一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在從未開庭下於五個月內,無預警告知恣意連換三個法官審判」、「實習法官判案」、「一、二審同ㄧ法官審理相同案件」、「政府公文文書」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訴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一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應以上開智慧財產法院一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主張:1、系爭侵權物轉換台灣地區時間是以「直接+8」與系爭專利以「加入經緯度資料」之方法,二者當符合上、下位關係,而法院判決既引用「專利審查基準」,卻逕認二者係屬平行關係,有違憲疑義;2、系爭侵權物並無欠缺系爭專利「加入經緯度資料」之構成要件,而應符合「全要件原則」,確定終局判決竟採否定見解,亦有違憲疑慮;3、本案法院之審理過程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公平訴訟的權利等,簡而言之,智慧財產法院所為之判決已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云云,顯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ㄧ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又其指摘第一、二審法院審理程序瑕疵部分,應屬是否循其他訴訟程序救濟之問題,非得據以聲請釋憲。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張0晉、曹0豪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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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1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