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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92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73 年 07 月 12 日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及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二十二、一五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犯侵占與誣告二罪,係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侵占罪經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判決確定,而誣告亦經同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判決確定,竟未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一款,為諭知免訴之判決,致其所受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為此請求解釋等情。查聲請人係以其見解,認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有不當,而非對於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與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之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上開規定之疑義,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51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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