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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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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24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聲請人 林義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特殊教育法第2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及第25條等規定,未使原告受到平等原則之保護,侵害其憲法第21條所保障人民受教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特殊教育法第2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及第25條等規定,未使原告受到平等原則之保護,侵害其憲法第21條所保障人民受教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特殊教育法第2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及第25條等規定,未使確定終局判決之原告受到平等原則之保護,侵害其憲法第21條所保障人民受教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次查聲請人乃前開確定終局判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當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1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