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24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義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特殊教育法第2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及第25條等規定,未使原告受到平等原則之保護,侵害其憲法第21條所保障人民受教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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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特殊教育法第2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及第25條等規定,未使原告受到平等原則之保護,侵害其憲法第21條所保障人民受教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特殊教育法第2條、第5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及第25條等規定,未使確定終局判決之原告受到平等原則之保護,侵害其憲法第21條所保障人民受教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次查聲請人乃前開確定終局判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當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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