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00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曲等 4 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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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本件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係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自得以上開第二審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為聲請解釋之標的(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參照)。惟查聲請人已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七○次、 第一二九四次及第一三○一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僅泛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自創「『得』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之內容,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虞;並指摘第二審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規定,限縮並剝奪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行政救濟權利,有侵害其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其他權利,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虞。核其所陳,指摘第二審法院判決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指摘系爭法規違憲部分,縱令對聲請人之建築爭議事件,依系爭規定而未能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提送審議,亦不妨礙其直接訴請司法救濟,自無訴訟權侵害可言;而其未能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竟如何剝奪或妨害其訴訟權,致其生存權、財產權受有如何之損害,就憲法第二十二條之權利,亦未具體說明其受有如何之侵害,而有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自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聲請人
曾○曲等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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