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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94號

公布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聲請人
劉○志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與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侵害人民之行動自由與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下稱系爭要點)與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下稱系爭規程),侵害人民之行動自由與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出庭洽公時,經該院值勤法警發現攜有相機,以系爭要點要求交付暫時保管,聲請人拒絕而後發生爭執,乃報警以該院政風室主任及值勤法警妨害自由提起告訴後,交付相機出庭,庭畢領回離院。聲請人而後以系爭要點及其所依據之系爭規程,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不當侵害其權利,請求國家賠償及精神慰撫金,而確定終局判決逕以系爭要點及系爭規程與憲法無違,上開保管相機等爭執行為,屬依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並非不法侵害聲請人相關權利而予以駁回,聲請人認其所適用之系爭要點及系爭規程並無法律授權、系爭規程並無法律明確授權,均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不符,限制進入法院而非法庭即須保管相機,卻未保管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器具,有違比例原則,以及其他法院均可於法院內使用相機,確定終局判決亦有違平等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上開爭執行為所依據之系爭要點及系爭規程有無法律明確授權、爭執行為是否合法及有無構成國家賠償之要件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要點及系爭規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聲請人

劉○志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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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75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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