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0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4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明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六號刑事判決,有違反刑法第二條、罪刑相當性原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刑法第二條、罪刑相當性原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對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之認定,各級法院並無統一適用之標準,致使相類似案件可能會獲致不同評價,已牴觸罪刑相當性原則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廢止,且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並未設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法院即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重新論罪科刑云云。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曾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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