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7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對人民訴訟權等權利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對人民訴訟權等權利之保障,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違法援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及第5289號判決意旨,禁止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即逕行辯論終結之訴訟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使聲請人遭受不公平審判,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對人民訴訟權等權利之保障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仍繫屬相關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彭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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