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告訴侵占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六九五九號及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九三三七號侵占案件之檢察官簽結理由,與聲請人對侵占罪之個別認知有所差異,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侵占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六九五九號及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九三三七號侵占案件之檢察官簽結理由,與聲請人對侵占罪之個別認知有所差異,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聲請統一解釋。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北檢玲得九七他六五九字第六九○七六號函及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檢玲暑九七他九三三七、保全一一五字第七五○二五號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8次會議
聲請人
張○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