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83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5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惠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及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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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及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二八號刑事判決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卻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抗告,嗣原審再行公示送達,並將上訴狀檢送台灣高等法院,該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誤引本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裁定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而駁回上訴;繼之針對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提起之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判決以該確定裁定不發生實質確定力,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且本件乃有利被告之合法上訴,不在本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範圍,可聲請原審法院逕依合法上訴進行審判,無提起非常上訴實益,駁回非常上訴,遂主張前開裁判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惠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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