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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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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28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聲請人 周○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周○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二一次、第一三四○次、第一三八二次、第一三八五次及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徵收時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及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八六四號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徵收土地應與地上建築物一併徵收,是地上建築改良物縱係違章建物,亦應依重建價格補償,主管機關卻以系爭規定,恣意限縮聲請人上開所得領取之補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徵收時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所稱地上建築物是否應為合法建築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周○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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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