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0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麗滿等108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號、第85號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及第92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號、第85號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及第92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第8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及第9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一之原審法院,濫用系爭規定一,未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已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2、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之原審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二時,未行文給退撫主管機關等,詢問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達到何種程度應變更原處分,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吳麗滿等108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