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8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1423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國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同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00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刑事判例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同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00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刑事判例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同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00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刑事判例(以下併稱系爭判例)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九二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形,第二審法院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判例形成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六十九年,當時之毒品案件適用動員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究非承平之法,時空遞嬗,諸多因素與時俱轉,如毒品之多樣性、普及氾濫性、取得難易度等,均因時空之移轉而有所不同。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於八十七年公布施行,於系爭判例形成之後的立法,並未將系爭判例明文化列入法條規定。(2)系爭判例難以理解,有違法律明確性,觀諸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就買賣之定義及成立之規定,系爭判例於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部分,在缺乏民法買賣之財產權移轉(即毒品之交付),亦無支付價金者(即毒品之買受人)之社會事實的情形下,可單獨成立販賣既遂罪。毒品條例分就販賣、運輸、製造、意圖販賣、持有、加重持有及施用各類級毒品,分別詳細定有罰則,系爭判例不啻在文字字詞上,強加註解,賦予簡單之販賣(販入兼而賣出)一詞,另作難為人所理解之演繹「販賣,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縱國學大師恐亦難解其義及其所據者何,已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再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系爭判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3)系爭判例提供一個任由法院恣意判斷之抽象法規,與罪刑法定原則大相背謬,與憲法第八條涵攝之實質正當相悖,亦難認與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受公平審判之旨趣無違。(4)系爭規定賦予法官自由判斷之職權,復無明確之準則及監督機制,且不容指摘,則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毫無保障,難免受到恣意判斷所侵害,已違背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核心價值云云。
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於形式上未明載系爭判例之字號,然由其判決理由所持法律見解,核與系爭判例要旨之內容,俱相符合,可判斷係以系爭判例為判決之部分基礎,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實質上業已援用系爭判例,系爭判例自得作為憲法解釋之客體。惟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陳系爭判例及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國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