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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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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72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聲請人 莊進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九二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關於系爭規定部分,(一)其規範意義難以理解,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二)其適用為諸多特別法所排除,有違平等原則,(三)其限制人民契約自由與財產權之手段,與保障人民居住空間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四)「申報總價」與「實際市價」差距甚大,侵害人民之財產權;關於系爭判例部分,該判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即將系爭規定解為強制規定,而認超過法定上限之租金無請求權,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