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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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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07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聲請人 林旭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林旭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秘台人二字第○九四○○二九○一三號函修正之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編號11.使用電腦能力項目說明欄五之「並應達3分以上」,有違反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秘台人二字第○九四○○二九○一三號函修正之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編號11.使用電腦能力項目說明欄五之「並應達3分以上」,有違反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秘台人二字第○九四○○二九○一三號函修正之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編號11.使用電腦能力項目說明欄五:「一、二、三審法院陞任非主管職務之書記官或書記官兼股長或兼科長,其第11項之評分依附件2評分標準辦理,並應達3分以上。」中之「並應達3分以上」(下稱系爭標準),有違反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六一號裁定,以未合法具體指摘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既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應以系爭判決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參照)。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標準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卻以之為據,不予陳報核派為二等書記官資格,致使其喪失陞遷機會,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之服公職權利。惟查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為辦理內陞,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各項知能,分別訂定標準,並於同條第三項明定,該標準由主管院訂定之。聲請人就司法院依母法授權訂定之評分標準,何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侵害其服公職權利,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林旭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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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