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4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信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更正土地登記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再字第八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五號、一○五年度裁字第八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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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更正土地登記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再字第八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五號、一○五年度裁字第八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土地登記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再字第八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五號、一○五年度裁字第八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再字第八四號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五號、一○五年度裁字第八二三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僅為內政部訂頒之行政命令,不應逾越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前段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八號解釋適用,違反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2、法院認行政機關銷毀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即可消滅聲請人之地上權,而判聲請人敗訴,已違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江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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