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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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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63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王勝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王勝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七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號、第四二五號及第五一六號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七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號、第四二五號及第五一六號解釋。又前開判決對公文書合法送達與舉證責任分配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五二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八七號等判例之見解殊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有案。再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七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號、第四二五號及第五一六號解釋。又前開判決對公文書合法送達與舉證責任分配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五二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八七號等判例之見解殊異,聲請統一解釋。查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以系爭徵收補償費並無未於十五日內發給之情事,聲請人主張徵收案已失其效力並不可採為由,駁回其訴;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號、第四二五號及第五一六號解釋部分,按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所謂得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係指在不變更原解釋之前提下,當事人提出充分之理由,足認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者而言。本院釋字第四○○號、第四二五號及第五一六號解釋,有關解釋之標的、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關於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部分,聲請人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王勝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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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5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