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1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所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以及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關於講學自由、工作權保障、大學自治之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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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所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以及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關於講學自由、工作權保障、大學自治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所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以及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關於講學自由、工作權保障、大學自治之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七十八年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因論文疑涉抄襲,竟於九十一年間,遭該校不當撤銷聲請人碩士學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有關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本件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處理,該校卻援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以及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聲請人碩士學位,有違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之精神以及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關於講學自由、工作權保障、大學自治之原則,主張原撤銷案不當,且應回復其學位及重發學位證書,而原確定終局判決竟予維持,駁回上訴,同有違誤云云。查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無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蘇○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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