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99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4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寶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判決適用法律,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九四八八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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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判決適用法律,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九四八八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一號判決,有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刑事判決,認定前開原審判決之法院組織並無不合法,聲請人因認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核其所陳,乃屬判決認事採證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牴觸憲法問題。又其另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九四八八號函,通知其到庭說明卻未記載案由案號,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九四八八號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盛寶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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