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0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0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營業稅之租稅主體直接涉及人民租稅負擔之實質內涵,對人民財產權有重大影響,自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行政命令加以規定。系爭令以「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之概括條款擴張營業稅法對於營業人之規定,已逾越營業稅法之授權,實質上以行政函釋將納稅義務人之範圍概括委由行政機關恣意認定,使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何種身分或為何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且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2、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令,並依據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所漏稅額並裁處罰鍰,致系爭規定之漏稅罰構成要件實質上非由法律明文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處罰法定主義,不當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3、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令之結果,致聲請人無可供扣抵之進項稅額,顯與加值型營業稅所蘊含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始為應納稅額之立法精神相違背,已違反實質課稅公平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曾仁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