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59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保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業務侵占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又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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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業務侵占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又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又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有利聲請人之證據,且判決內容矛盾與事實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調查證據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至關於指摘系爭規定違憲部分: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陳保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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