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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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5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顧忠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8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8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司法院釋字第229號、第525號、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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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違約金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8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8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司法院釋字第229號、第525號、第731號及第77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另就我國和解制度設計不良、相關規範不足及配套匱乏,有違憲疑義,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確定終局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8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司法院釋字第229號、第525號、第731號及第772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另就我國和解制度設計不良、相關規範不足及配套匱乏,有違憲疑義,併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復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終經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本件請求違約金事件之相對人持和解筆錄不法塗銷聲請人於相對人所有土地上之訴訟繫屬事實註記,令聲請人之財產權遭受極大損害,然各級法院均無視此犯罪行為,縱容相對人詐取聲請人應受公權力保障之權利,且駁回聲請人之再審,有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人民訴訟權,牴觸司法院釋字第229號、第525號、第731號及第772號解釋之疑義。2、我國和解制度設計不良、相關規範不足且配套匱乏,侵害聲請人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甚鉅,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顧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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