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03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學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九○三一六八五一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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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九○三一六八五一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及贈與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一三號判決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贈與論,並依該法課徵贈與稅;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暨財政部八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九○三一六八五一號「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應予同意」之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前開法令規定有所不當及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顯不正確,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在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4次會議
聲請人
劉學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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