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8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重新審理等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七七○號、第一三九○號及第一四三六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重新審理等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七七○號、第一三九○號及第一四三六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新審理等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七七○號、第一三九○號及第一四三六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八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第一三九八次、第一四○二次、第一四○五次、第一四○八次、第一四○九次、第一四一二次、第一四一五次、第一四二○次、第一四二三次、第一四二八次、第一四三九次、第一四四二次、第一四四三次及第一四四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認因具有新事證及理由,足證原因事實所涉土地糾紛之處理結果已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云云,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違憲疑義為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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