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3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伍蔣○明、伍○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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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外國法院就聲請人提起之上訴附加歧視條件,該外國確定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然因系爭規定僅論以形式外觀有無相互承認,而未以但書明定我國法院應實質審查外國確定判決之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致確定終局判決就該外國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保障之權利,亦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外交之基本原則與目的云云。查其所陳,係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該外國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為客觀具體之敘明。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外國確定判決是否牴觸我國憲法規定,其判決本身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伍蔣○明、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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