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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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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05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聲請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張珈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張珈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八四號、第二八六號、第二八八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所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二條之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八四號、第二八六號、第二八八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所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二條之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提出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得為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八四號、第二八六號、第二八八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二條之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細則)第六十一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核其所陳,關於「交通監理機關依系爭條例第六十五條及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於裁決書主文同時裁決罰鍰、易處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系爭條例未對於逕行註銷之汽車牌照之裁決應如何執行予以規定,復未予異議人陳述意見或申訴等救濟程序」等之指摘,核屬法官本於職權,於具體個案中應加以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事項,非屬法律本身牴觸憲法之問題,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對象;又聲請人對個案事實應為如何之認定及其如何適用該特定條文均未作成審理判斷之說明,無從確信系爭法律違憲且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難謂符合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之意旨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張珈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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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