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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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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589號

解釋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何瑜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何瑜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駁回其訴,聲請統一…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駁回其訴,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以第三審上訴之客觀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由駁回其訴,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何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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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