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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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3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0成、洪0榮、洪0治、陳0來、黃0順、許0彬等六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三0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一九八五00號令,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進而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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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三0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一九八五00號令,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進而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四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租稅法律主義未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三0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一九八五00號令(下稱系爭令),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進而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四三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四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租稅法律主義未符,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二以「其他所得」之抽象概括條款作為課稅規定,使人民未能預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且增加人民租稅之義務,牴觸租稅法律主義。2、確定終局判決對於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適用,對人民造成重複課稅之結果,亦存有相同事實而為不同對待之情,牴觸平等原則,又援引系爭令而決定科處罰鍰,與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不符。3、系爭決議使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人無免稅之適用,與系爭規定一不符,增加稅法所無之條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云云。
核其所陳,關於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令違憲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指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令有牴觸平等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關於指摘再審判決適用系爭決議違憲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決議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亦難謂已就系爭決議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洪0成、洪0榮、洪0治、陳0來、黃0順、許0彬等六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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