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統二字第1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汝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244條及第406條規定,與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1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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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244條及第406條規定,與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1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244條及第406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與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1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規定,認代為清償抵押債務係有償贈與,無視抵押物市價超出清償範圍部分仍係無償,與系爭規定不合。確定終局判決又未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瑕疵,認本人之意思表示亦有瑕疵。以上見解,均與上開最高法院二則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有違反憲法第23條,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惟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例如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兩者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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