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5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傑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有關「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部分,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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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有關「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部分,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有關「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部分(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判決所述理由均屬實體事項,而非程序事項,卻逕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模糊了系爭規定之程序判決及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應為實體判決間之界限,目的在於規避應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為職權調查之責,以便宜行事,及避免日後成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標的;此係因立法者未詳列系爭規定之要件,亦無補正規定,使審判者得恣意將應為實體判決者改以程序判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查其所陳,係在爭辯其於原因案件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指摘法院關於系爭規定之見解違憲,核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認業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傑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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