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其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其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所稱知有損害時,應係指請求權人知悉致其受有損害之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時,系爭規定未就此明定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已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向國立交通大學提起申訴時,業已知有損害,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係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4條所保障之國家賠償請求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對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