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6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金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四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修正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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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四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修正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四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修正公布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本聲請案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對同樣係服務公職滿六十五歲且無法定喪失退休權利之事由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機械式以現職或非現職人員來判定可否辦理退休,其手段與目的間難認具有實質關聯性,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2、系爭規定未考慮例外情事,一律將非現職人員排除在退休權益之外,未就特殊情形設有例外可補辦退休之但書規定,導致於原因消滅後不得補辦退休(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已規定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申請辦理退休),完全剝奪該等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由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服公職權所衍生享有之退休金請求權云云。查依確定終局判決所載,聲請人係因遭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撤職處分,無現職身分,致無法辦理退休,核其所陳僅係主張其請領退休金權利受不法侵害,空泛指摘系爭規定違背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胡金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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