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3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錯誤解釋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錯誤解釋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上開裁判適用之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部分,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七○次、第一二九四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三次、第一三一二次、第一三一八次、第一三二三次、第一三三二次及第一三四九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該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之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並未適用前揭法令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曾○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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