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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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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99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聲請人 陳有鵬、陳有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有鵬、陳有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八六號判決,所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八六號判決,所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八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係確定終局判決上訴人張珍之繼承人,上開確定判決,對該繼承人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故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眷舍居住憑證表彰之「眷舍居住權」及系爭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創設出之「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均係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範圍。系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不需予人民任何補償即可剝奪人民財產,已逾越立法者形成空間,悖於憲法第十五條保護人民財產權及「徵收應予補償」之憲法秩序。系爭規定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原眷戶權益」,剝奪其領取補償款資格,非最小侵害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相違。且系爭規定以是否同意改建作差別待遇之區分基礎,甚至使合法配住之原眷戶僅因不同意改建,即受較違占建戶更為不利之待遇,與平等原則相違。2、系爭解釋作成後,國防部迄今未為任何修正,大法官應補充系爭解釋,直接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以落實人權保障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釋示在案,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有鵬、陳有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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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0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