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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46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龔素芳

案由

為法院為離婚判決書之公告,致隱私權受損事件,認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4條,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院為離婚判決書之公告,致隱私權受損事件,認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4條,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就法院公告離婚民事判決書ㄧ事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自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龔素芳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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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6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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