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法院為離婚判決書之公告,致隱私權受損事件,認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4條,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院為離婚判決書之公告,致隱私權受損事件,認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4條,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就法院公告離婚民事判決書ㄧ事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自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龔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