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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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6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錦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交字第三二二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二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違反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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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交字第三二二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二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交字第三二二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二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系爭裁罰基準表)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未排除機車駕駛人於特殊路口利用紅燈迴轉之情形,對於闖紅燈之機車駕駛人一律予以裁罰,已非法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命財產權及其他自由權利,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一、二應依路口特性、駕駛車輛之不同,為相異之裁罰或為除外之規定,以臻法令之完備。3、系爭裁罰基準表違反憲法保留原則,且其依「到案時間」而非視違規情節輕重決定裁罰金額,欠缺客觀合理之認定標準;又系爭裁罰基準表對於已達最高裁罰金額者,即不再依「到案時間」區分其裁罰金額,其裁罰標準顯有矛盾,而有違憲之疑義云云。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日期為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故確定終局判決自未適用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系爭裁罰基準表為其裁判基礎,聲請人亦不得據以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查,有關系爭裁罰基準表之違憲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在案,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有再為解釋之必要;至其餘所陳,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葉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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