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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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43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選上字第一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違法,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名譽權,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另認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應予補充或變更,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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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選上字第一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違法,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名譽權,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另認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應予補充或變更,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選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法,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名譽權,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另認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應予補充或變更,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起訴期間三十日之計算,應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始符選舉訴訟速審原則及主管機關之見解,確定終局判決竟認始日不算入,侵害聲請人之服公職權;(2)確定終局判決將其他賄選行為人之賄選行為擬制為聲請人之行為,僅以經驗法則排除刑事法院之認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有違,致侵害聲請人之名譽權;(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舉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顯為達速審目的而忽略實質正當性,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應予補充或變更云云。查聲請意旨(1)及(2)所陳,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次查聲請意旨(3)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謀求選舉訴訟速審速結,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在案,而該解釋之解釋內容已闡述甚詳,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難謂有正當理由,又聲請人一再指摘法院判決違憲,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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