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3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慶璋(原名陳嘉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薪俸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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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薪俸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第四○二號、第四九一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薪俸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三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下稱獎懲辦法)第六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第四○二號、第四九一號解釋,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件不予補發薪俸所涉停職處分,所依據之獎懲辦法第六條規定欠缺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又停職處分並非懲戒處分,懲戒法第六條卻規定停職處分不予補發薪俸,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服公職權。查上開停職處分,因聲請人未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並無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與應歷盡審級救濟程序之聲請解釋要件不符;至於不予補發薪俸處分部分,聲請人對於懲戒法第六條規定如何不當而有違憲疑義,並無客觀具體之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慶璋(原名陳嘉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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